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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县木具厂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县百货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 │品 名│ 规格(长,宽,高cm)│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玻璃柜台 │130×40×90 │ 件 │ 120 │ │ ├──────────┼───────────┼───┼───┼───┤ │塑料台面柜台 │180×100×95 │ 件 │ 10 │其中不│ │ │ │ │ │带抽屉│ ├──────────┼───────────┼───┼───┼───┤ │玻璃台面柜台 │180×100×95 │ 件 │ 20 │ │ ├──────────┼───────────┼───┼───┼───┤ │棉布货架 │180×40×200 │ 件 │ 10 │ │ ├──────────┼───────────┼───┼───┼───┤ │大百货电器货架 │180×80×200 │ 件 │ 5 │ │ ├──────────┼───────────┼───┼───┼───┤ │小百货货架 │180×50×200 │ 件 │ 80 │ │ └──────────┴───────────┴───┴───┴───┘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 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 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共3页,当前第1页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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