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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诚信伦理及其时代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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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20: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的,还要守信用得多。”[3]
三、儒家诚信伦理的时代重构
今天,儒家注重内在人性修养的“诚者自成”的自律伦理观念和依赖情感维系的诚信伦理实践遭遇到严重的挑战,这使我们不得不思考现代境遇下儒家伦理的时代重构问题,以弘扬儒家诚信伦理智慧,提高社会诚信度。
(一)追求合规律与合目的统一的诚信伦理观念和实践
我们说,合乎目的,未必能办好事,原因是若不能遵循科学规律而为,美好的愿望也会因违背客观规律而走样,甚至变成坏事;合乎规律,也未必能办好事,原因是若不能符合向善的目的,同样带来恶果。儒家诚信重情感,将诚信化为信仰,将诚信作为立国、做人之本的道德信念,在今天依然是引导中华民族道德实践的价值理性。但其发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我们在追求道德实践合目的性的同时,必须结合时代特点,因势利导、顺势而为,思考达成诚信美德的科学方式,使诚信美德由观念的层面转化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同时,将诚信美德观念渗透人心,形成个人道德信念与社会公德相互依托、相互改进的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和人们健康的情感心理场。
(二)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诚信养成方式
若从观念和行为两个维度来看,诚信观念与行为的关系大致有四种类型,如表1所示。
A型:观念和行为一致。道德主体自律性和他律性都比较强,甚至不需要他律约束,即能做到诚信。
B型:观念和行为不一致。道德主体具有诚信的观念和意识,但行为上不守信,这种情况较为复杂,或禁不住功利诱惑,或由于情感、压力等而不守信。
C型:观念和行为不一致。道德主体虽然行为上守信,但是在观念上并不认同,这种情况他律起关键作用。
D型:观念和行为一致。道德主体在观念和行为上都是一个缺乏诚信者,自律性和他律性均较差。
由此可见,诚信发生的情况是相当复杂的。诚信发生的通常情况是:道德主体内在心理情感场与外在社会规约权衡的结果,社会诚信场会对道德主体的心理情感场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人们的诚信德性的养成以及诚信行为的日常化离不开社会诚信场的培育,而不单单是对道德个人的规约。当前,需要在做好自律与他律结合的前提下,适当强调他律,规范理性契约基础上的法律法规,预防、约束、威慑社会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并惩戒社会不诚信行为;同时,宣扬、鼓励、奖赏社会诚信行为。
参考文献:
[1]李泽厚.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74.
[2]李泽厚.论语今读[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557.
[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245.
责任编辑 /刘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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