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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的制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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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2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调查,在“中华民国”时期,生产关系仍处于较原始状态的少数民族地区,日常生活中对量的概念比较模糊,计重时用手提、肩扛掂量一下;测长时,用手比一比、两臂抱一抱也就可以了。而真正的“量器”则是置于“头人”或“土司”家中,是专门为缴公粮等特殊之用。西方古代社会也如此,贝尔纳(英)著《历史上的科学》一书说:西方古代社会,在每座城市皆有一座视为中心的庙宇(类似中国的宗庙、宫室)。度量衡器都是“庙定”的,由祭司们掌管。在此期间度量衡也只是一种法定的器具,在民间并未广泛使用。故度量衡在先周时期也尚未制定法律条文,只是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权力。
铸刑鼎
今天的律法都用严格的文字条例公示于众。然而在几千年前的古代,法律条文是刻(写)在金属、石、木上的。目前所见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是距今3700年前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制定的,刻在一块高225厘米的椭圆形石柱上,其中还涉及有关度量衡的处罚条例。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大概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左传》中说:鲁昭公六年(前536年),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因遭到奴隶主们极力反对而掀起轩然大波,但却没能阻挡新生事物的成长。不久,晋国的范宣子又将刑书铸在铁鼎上。随后,各国纷纷效仿,此后法律制度也逐渐从神秘化向大众化转变。置于“关卡”上的量器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文法的公示,度量衡也开始从“王府”中走出来,除了用于征收赋税,还兼有平准物价等职能。使用面扩大了,使用的人也增多了,就需要制度化来增强法制管理。目前所见战国时的量器“子禾子铜釜”上刻了108个字,大意是:子禾子命令,“左关”(齐国关税口岸)使用的量器,“区”“釜”都要以齐国仓廪中的量器为标准。如果守关的人营私舞弊,增加或减少它的容量,一定要严加制止,如果不从命,就按情节轻重施以相应的刑罚。“子禾子铜釜”是迄今所见最早置于关卡上的,刻有度量衡“法”的古代量器,它记述了当时出入“关卡”时,要用校准后的量器来保证本国的赋税收入,并规定了对违反者的惩处办法。这时的度量衡法已不是由任何一个人口说为凭了。
刻在器物上的法
战国时期在度量衡器上刻的有关法制管理的量器逐渐増多,如赵国的“司马禾石铜权”、秦国的“高奴禾石铜权”等。这些都说明早在战国时期,度量衡法在各国已陆续向公众发布,成为人人都要遵守的成文法了。
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后,几乎每一件器物上都刻“诏书”(即皇帝颁发的命令),进一步加强了对度量衡的法制管理。汉代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还制定了一套法规制度。1975年在湖北江陵凤凰山出土了一支西汉时期的木质衡杆。衡杆上用毛笔书写了41个字,大意是:天平是由市阳的“里正”,发给商家称钱专用的衡器,并规定必须用官方颁发的“累”(即标准砝码)来称所铸造的四铢钱是否符合规定的重量。如果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权衡器,就要被罚到“里正”那里服10天徭役。
将度量衡法刻在器物上的形式,几乎被历代沿袭下来,直到清代,在套装砝码上还刻着有关铭文,如:“奉江苏布政使司丁较准,枫镇买卖商牙一体遵行。拾两。不准轻重,违者禀究……”。
写在竹简上的成文法
早期的法律条文,除了刻在器物上外,战国时还将成文法写在竹简上,这类律书竹简较此前在条文上更完备、更全面。战国初期,李悝制定了《法经》六篇,商鞅辅助秦孝公时,在《法经》的基础上又有所补充、发展,形成了最早的《秦律》。1976年在湖北云梦出土了一批秦律竹简,是商鞅制定《秦律》的继续和发展。其中有不少关于度量衡器使用、收藏,检定、校准的规定。其中《效律》更系统、完整、严格地对各种器具允差范围,以及超出允差范围给予的各种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是我国最早、最完整的一篇度量衡器误差检定法。摘要如下:石(120斤)不准,误差在16两以上,罚一副铠甲;斤不准,误差在3铢(八分之一两)以上,罚一盾牌;斛(100升)不准,误差在二升以上,罚一副铠甲,一升以上,罚一副盾牌;斗不准,误差在一升以上,罚一副盾牌;升不准,误差在二十分之一升以上,罚一副盾牌……。
《效律》中的各项规定,为度量衡的统一在法律上起到保证作用。秦以后的两汉,历时400多年,度量衡量值也能做到基本统一,这与继承秦制,同时也从法律制度上不断完善、不断改进是分不开的。
历代度量衡法一瞥
历代度量衡法往往属于刑律中的一部分。《唐律》是迄今我国最早、最系统的一部封建社会法典,经过长孙无忌注解后的《唐律疏议》内容更为详尽。其中的“校斛斗秤度”一节中,规定了度量衡的一切事务,皆由国家一级的机构——太府寺管理,每年定期校准一次,凡在京城的,都必须送到太府寺校准,京城以外的,送所在州县官署去校准,并要加盖官署印章后,方准使用。在校准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者,私自制造者,都一律处以笞(chi)刑,分别鞭四十至七十。以度量衡器计量出入官方的物品时,一旦发现计量不准确,一律按坐赃论处,如有利用度量衡器从中营私舞弊而入私囊者,要以盗贼论,直至处以死刑。
有关度量衡法制管理,以宋代文献记载最为翔实。宋代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度量衡制作和管理机构及各级官吏,如斗面官、定秤官等,具体到各级仓场,又有专门的司职人员叫秤子、专秤、库秤、斗子、仓斗等,名目繁多。为了加强对大量专职人员的管理,还将在职人员的姓名“写在榜上,非榜人员不得入仓”。甚至还设专门的“红背心”制,规定仓斗、甲头、搬运人员进入仓场,必须身着这种“红背心”,背心上填写姓名、编号和官押、署印。并规定地方纳供的金银、玉帛,凡被盗百钱以下,杖八十,一千以上刺面发配去做劳役,赃满三千依监主自盗罚处死刑。如私造、私贩斗秤者,在街市上羞辱三天以上……
宋代曾出现因度量衡在使用中失准而引起公诉的案件。太平兴国三年(977)前后发生内库和外府诸库受纳上缴银两缺失的弊案。此案涉及人数之多、时间之长皆让人唏嘘。受冤者,轻则抄家入狱,重则杀头曝尸,乃至株连九族。十多年过去了仍未查实,直到刘承珪奉诏校太府寺旧砝码,才发现并非人为贪污枉法,而是由于国库砝码轻重失准所致,由此冤案才得昭雪。
历代度量衡法律条文虽有增减,处罚的方式尽管不同,但其中的基本内容都是相似的。如:自战国时期度量衡器就多铸有官方监造等字样,并由官方制发到地方。《唐会要》《宋史·律历志》《宋会要辑稿》都记载:度量衡器一律由太府寺监造,发给各级官府和民间使用。每当改年号时,所有的器具都必须重新校對印烙,即所谓以“明制度妨伪滥也”。
宋以后的元、明、清各代也都有类似的记载,除器具严防滥造外,定期检定也是法制的主要内容,一般每年监校一至二次,凡监校不平者,以罚款、受刑、服劳役直至杀头曝尸。刑法轻重虽不同,处置却都十分严厉,而历代因违反度量衡法规处罚最重者,莫过于出入官府钱粮而贪赃者。可查考的如《唐律疏议》《宋会要辑稿》《清会典》等都强调,收支钱粮的官吏,因私造度量衡器而得私利者,按坐赃或盗贼论处,轻则受刑、重者杀头,可见度量衡的法制,主要是为保证统治者的利益服务的,但客观上对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秩序都发挥了一定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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