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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中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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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20: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黑龙江省农村防雷工作面临更复杂的局面和更严峻的形势。应当建立“政府牵头、气象部门主导、多部门协作”的农村雷电防御工作机制,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建设农村雷电监测预警网,规范农村建筑的防雷设计,多渠道、多途径加大农村雷电灾害科普力度,推动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黑龙江;新农村建设;雷电灾害防御
引言
雷电灾害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已成为仅次于暴雨洪涝、气象地质灾害的第三大气象灾害,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已经成为气象部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农业大省的黑龙江省,如何更好地加强农村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对于黑龙江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1、农村雷电灾害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地区是雷电灾害比较严重的地区。首先,黑龙江是农业大省,地广人稀,农村土地辽阔,广袤的农田,聚居的村落都很容易遭受雷击,形成雷电灾害。其次,黑龙江地区地形复杂、地理环境多样,存在多种类型的雷电灾害多发地。再次,黑龙江地区雷雨季节非常集中,且正值农业活动高峰期,在野外劳作的农民经常成为空旷地带的制高点,极易造成雷击伤亡事故。另外,农民防雷知识缺乏,防雷、避雷意识差,遇到雷雨天气,不能找到正确的应对方法,也导致了雷电灾害的频发。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黑龙江的农村防雷工作面临更复杂的局面和更严峻的形势。首先,随着社会发展,农村学校、幼儿园等大量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屋越来越高大,却几乎都没有防雷装置,大大增加了遭受雷击的几率。其次,随着信息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中有线电视、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抗干扰能力较弱的各种电子系统的应用越来越普及,而符合防雷要求的规范設计、布线工作却远远滞后,大大增加了雷电灾害的可能性。再次,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加快,各种大规模、现代化的农副产业和乡镇企业雨后春笋般涌现,但防雷意识和防雷管理却远没有跟上。新建企业厂房实施防雷行政许可的比例不高,安装防雷设施很少或不规范,由此导致引雷致灾的情况已大大增加。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黑龙江省农村雷电灾害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在传统人身伤亡依然严重的情况下,雷电灾害的空间范围扩大,受灾领域扩大,农村雷灾的危害形式更加多样,雷电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大增加。黑龙江省防雷中心的统计资料显示,因雷击而造成的人员伤亡90%以上在农村,2008年雷灾总数61起,27起在农村,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2009年雷灾总数86起,农村23起,死亡8人受伤3人。2007年5月24日,双城市农丰镇兴城村和双利村遭受雷灾,46台电视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直接经济损失约7万元。2008年9月17日,松北镇集乐村遭雷击,造成40多户村民家中电视全部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0万元。2010年6月13日,乡镇企业黑河市恒基水泥厂遭受雷击,异步电动机、高温风机配电柜等设备烧毁,损失约20万元人民币。
2、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防雷减灾的管理工作缺位
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范等公共安全问题分别由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林业和国土部门负责实施管理,而农村防雷管理的主体和机制还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由谁负责,有谁实施的问题亟待解决。由于县级气象部门缺乏行政管理职能,一无权力,二无人员,三无资金,对社会开展防雷行政管理,几乎都是由气象业务人员兼职,缺少对农村防雷实施全面管理的能力,使得防雷公共服务很难延伸到农村,农村防雷设施建设基本上是空白,更谈不上检测和技术服务。
2.2 农村防雷资源配置不足
我省各部门在推广农村防雷公共服务上投入资金很少,技术服务力量还很薄弱,乡镇没有防雷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县一级防雷检测机构自身力量薄弱也难以覆盖到农村,远远不能满足我省广大农村地区建设避雷设施的资金和技术需求。
2.3 农村防雷管理行政执行难
履行《气象法》赋予的职能必须要由管理人员对农村开展经常性的防雷安全管理,虽然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目前均有执法队伍,但并非专职执法队伍。受到人员、经费和体制的限制,农村防雷减灾行政管理的约束力薄弱,国家强制性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在新农村建设中未能有效执行。
3、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策略
3.1 建立“政府牵头、气象部门主导、多部门协作”的农村雷电防御工作机制,将农村纳入防雷公共服务范围
各级政府应强化在农村雷电灾害防御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有气象、安监、建设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从而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气象防雷机构以及社会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防雷社会化综合管理体系,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理顺防雷减灾管理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广泛、高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开创农村防雷减灾工作新格局。
3.2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组织做好农村防雷基础设施建设
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是制约农村防雷工作发展的物质因素,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农村防雷安全现状,必须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大对农村防雷基础设施建设、整改项目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可以利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做好学校幼儿园等重点公共设施的防雷装置建设,同时,推广各种投资小、见效快、性能好的防雷装置和实用技术方法,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完善农村自建房和小型私营企业建房的防雷防护装置。
3.3 建设农村雷电监测预警网,提高农村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目前,黑龙江省雷电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尤其是农村雷电预警预报工作相对滞后。因此,应该加紧规划和全面建设黑龙江省农村雷电监测预警网,建立农村雷电资料共享平台,积极开展农村区域雷电天气、雷击落雷区和危险等级的雷电监测定位,并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介,及时发布、传递雷电预警信息,让农民能及时获取雷电预警信息,提前做好防雷避险。
3.4 规范农村建筑的防雷设计,消除雷击事故隐患
农村建筑的防雷设计缺失、相应措施不到位,或是选址不当,是黑龙江省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农村雷电灾害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把符合防雷规范要求的住宅建设纳入新农村布局规划,切实做好新农村建筑物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和定期检测,逐步将农民自建房的防雷纳入规范化轨道,从源头上解决农民自建房的防雷问题。还应根据通讯、电力网络在农村覆盖面不断扩大的现状,积极督促和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规范的防雷设计与防雷安全检测,减少和避免由于线路布线不合理、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引发的雷灾事故。
农村雷电灾害防御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防雷减灾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焦点,能否快速推进,取决于各级政府的支持力度,取决于各部门的配合联动程度,也取决于防雷科普在广大农村的普及程度。只要各级政府充分重视,全社会通力协作、共同参与,黑龙江的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一定能得到有效的改善,更好的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温克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读本.北京:气象出版社,2000年:155.
[2]郑国光.新时期我国防雷减灾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之研究.气象灾害与研究,2001年,2期:1-3.
[3]刘志澄.新农村建设应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世纪行,2007年,4期:20-22.
[4]关象石.雷电灾害及防雷技术的发展.中国气象报,2006-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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