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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与现行住户调查统计指标差异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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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20: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现行住户调查及主要统计指标存在问题分析
住户调查是国家统计局组织的,以居民家庭(住户)为基本调查对象,对其所处的环境、自身的构成、素质、收支状况和消费特征等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的抽样调查。住户调查统计能够反映出人们的收入支出水平和消费结构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可用于制定国家的福利政策和财政政策,研究全部人口的税收、社会福利、经济利益再分配等问题,也能够为国民经济核算和CPI权数的计算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住户调查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在全社会对住户统计调查需求的基础上产生的。2012年12月份以前, 我国住户调查一般分为城镇住户调查和农村住户调查两种类型。
(一)城镇住户调查
城镇住户调查是在城镇范围开展的以居民家庭及个人为调查对象,通过抽样调查方法收集资料,旨在了解城市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消费等情况,协助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及时掌握人民生活状况,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改善生活水平,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的统计调查。
城镇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住房基本情况,家庭就业情况,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现金收支,家庭消费支出,家庭食品消费,家庭非现金(实物及服务)收入。
城镇住户调查的主要指标有城镇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可支配收入、转移性收入、出售财务收入、借贷收入、家庭总支出、消费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借贷支出。其中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 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二)农村住户调查
农村住户调查为全面了解农村居民收入、消费、生产、积累和社会活动情况,研究农村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的变化,监测农村摆脱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的进程,满足各级政府和宏观决策部门研究制定农村经济政策的需要,以及社会各界的信息需求,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农村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农村居民收入支出情况以及所在村的发展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居住情况,住户成员与劳动力从业情况,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技术应用情况等。
农村住户调查的主要指标有总收入、纯收入、现金收入、家庭经营收入、总支出、现金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活消费支出。其中,人均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公式为: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
(三)存在问题分析
1.出现统计调查重复现象
按照现行统计调查规定,长期居住在城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既属城镇住户统计调查的对象,又是农村住户统计调查的对象。
2.流动人口难以调查
流动人口是统计调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有大量的流动人口在城市,如农民工长期居住在城市打工,按照现行调查原则,他们属于农村住户,但在实际调查中,由于他们长期在外无法展开调查。
3.现行调查指标设计不合理
从调查的统计指标体系来看,存在调查住户现金方面的指标较多而实物方面的较少,经济方面的指标较多而社会方面的指标较少,生活方面的指标较而生产经营方面的指标较少。和欧美国家统计指标相比,缺乏反映家族生活环境设施、健康状况、文化教育、娱乐设施等生活质量方面的内容。
4.部分城镇新建小区无法进入抽样
现行城镇住户调查采用的是民政部门社区和居委会现行目录为抽样本,许多新建小区,由于没有设立社区和居委会,无法进入抽样目录样本。
二、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主要统计指标内涵变化分析
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就是统一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和支出的分类标准、指标名称与口径,按照统一的抽样方法和程序,从全国4亿多户城镇和农村家庭中随机抽取40万户,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家庭中每个人的每项收入和支出记录在账册上,由此汇总计算出全国和分省(区、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出、消费的水平、结构和增长数据。从2012年12月1日起,全国40万户城乡居民按照国家统一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制度开始记收支账,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居民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居民家庭食品和能源消费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民生状况等。
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应该把城镇住户调查和农户住户调查的指标平衡到一起,合并相同的指标,把不同的指标再细致化,形成以可支配收入指标为核心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收支体系,这里的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5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 = 工资性收入 + 经营净收入 + 财产净收入 + 转移净收入+ 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
其中:经营净收入 = 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财产净收入 = 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
转移净收入 = 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净额(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等。
转移净收入 = 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报销医疗费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而获得的离退休金和报销医疗费,不包括国家为扶持农业进行的相关生产补贴,如粮食直补、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补贴、良种补贴、购买生产资料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畜牧业补贴等,这应视为第一产业经营活动中的生产补贴,即一种负的生产税,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支出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指现住房产权为自有住房(含自建住房、自购商品房、自购房改住房、自购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继承或获赠住房)的住户为自身消费提供住房服务的折算价值扣除缴纳的各项税费后得到的净租金。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的计算方法为: 自有住房年度折算净租金=自有住房年度折算租金-购建房年度分摊成本。购建房年度分摊成本按照购建房价格以及城乡相应的年折旧率计算。
三、城乡一体化与现行住户调查统计指标差异对比分析
现行的住户调查有城镇住户调查和农村居民住户调查两套统计指标,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把城镇住户调查和农村住户调查的统计指标平衡到一起,合并相同的指标,把不同的指标再细致化, 将统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改为统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置农村、城镇和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建立城乡可比的、以可支配收入指标为核心的居民收支指标体系。规范居民收支指标口径,改进自有住房折算租金统计,增加反映居民生活状况的指标和调查内容,细化政策性转移收支指标的分类,健全社会保障参与和受益情况、就业状况、社区环境以及收入分配影响因素等内容。对比城镇一体化住户调查的指标和现行的住户调查指标有如下变化:
(一)可支配收入成为农村、城镇和全体居民收入统一的核心指标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将现行的住户调查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改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样虽然也分农村和城镇两部分数据,但最后统一叫居民可支配收入。
(二)实物收入折价后纳入年度可支配收入,具有两套收支体系
在现行的城乡住户调查体系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包含实物收入折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包括实物收入折价,城乡一体化改革后将实物收入纳入年度可支配收入,季度仍然发布现金可支配收入和现金总收入,年度发布可支配收入(现金+实物)和总收入(现金+实物),这样改革后的指标体系将具有全部收支(现金+实物)和现金收支两套体系。
(三)自有住房折算租金纳入居民住房消费支出
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增加了自有住房虚拟房租,并纳入居民住房消费支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居民住房消费结构不尽合理的现象。将自有住房年度折算租金扣减购建房年度分摊成本后的增值收入计入可支配收入,同时发布包括和不包括折算租金的可支配收入。自有住房折算租金是一种实物收入,因此既是收入,也是消费。其中,城镇按照50年进行折算,农村假设不存在住房交易市场,暂不进行折算。
(四)农民工收支统计得到完善
现行的住户调查中,住户中外出农民工人数计入农村住户常住人口中,但只有寄带回家的收入计入农村住户收入中,在外花掉的收入没有计入农村住户收入和支出中,这样导致了大多数住户调查都是由农村户籍地的家人代为回答,收支统计不够完整,即使统计完整,归类也不科学。城乡一体化改革后,对农民工的收支调查从对输出地对其家庭进行调查改为在务工地直接对其本人进行调查,将外出农民工从农村常住人口中去掉,仍将农民工寄带回家的收入计入农村住户收入。
(五)多种收入不再纳入可支配收入
房屋拆迁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以及一次性、大额的转移收入不再纳入可支配收入中,而是列入非收入所得。另外,一次性大额的转移性收入(一次性赔偿和抚恤金、一次性的救灾款、婚丧嫁娶礼金收入等)也不再记作收入,而是列入非收入所得。
(六)政策性转移收支指标的分类更加细化
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现有的住户调查中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家庭之间的赠送、赡养、捐赠收入等,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包括家庭在外成员寄回和带回收入;城乡亲友赠送、赡养、捐赠收入;农村离退休金、养老金收入;救济金、抚恤金、救灾款收入;退税收入;无偿扶贫或扶持款收入;得到赔款收入;各项补贴收入等。一体化住户调查的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活补贴、报销医疗费、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寄回带回收入、赡养收入及其他经常转移收入。与现行住户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现行城镇住户调查将“记账补贴”、“保险收入”、“辞退金”纳入“转移性收入”的范畴,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将“记账补贴”和“保险收入”计入“非收入所得”, “辞退金”计入“工资性收入”。
2.现行城镇住户调查中没有“政策性补贴收入”项,在实际发生时将这项计入“其他转移性收入”中,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单列出“政策性补贴收入”。
3.现行城镇住户调查中没有单列出“非常住人口寄回带回”这一指标,非常住人口给予被调查家庭的现金计入被调查户的“赡养收入”,一体化住户调查单列出了“非常住人口寄回带回”这一指标。
4.一体户住户调查的赡养、捐赠、赔偿收入有“经常性”和“非经常性”之分,经常性的赡养、捐赠、赔偿收入统计在“转移性收入”中,非经常性的赡养、捐赠、赔偿收入统计在非收入所得中,现行住户调查是没有这个区分的。
5.现行农村住户调查将“报销医药费”作为转移性收入的一部分,而城乡一体化改革后转移性收入将不再包括这一部分。
(七)改善信息收集准确率
一体户住户调查中努力降低拒访率,缩短调查周期。允许使用问卷收集收支数据,推广网上记账,适当提高调查补贴标准,科学处理拒访问题,搜集并使用拒访户基本信息校准样本偏差,使用税务登记信息校准样本偏差。
四、完善一体化住户调查统计指标体系的建议
(一)不能简单模仿国外
我国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目前是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全国住户生活状况调查方案的。但需要在借签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我国存在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亿万农民工在城镇打工的特殊国情,简单搬用国际标准就会对真实的城乡人口和分配关系产生混乱。
(二)进一步合理地划分城乡居民
目前的城乡一体化改革中将外出农民工划分至城镇居民中,建议在将“农民工”划分为城镇常住居民时必须是外出务工时间和在城镇居住时间较长的农民工,同时将赡养人口随家庭主要劳动力人口的变迁而变迁。这样才能更加保证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实效性,才能为国家制定方针政策时提供最正确的数据支持。
(三)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统计指标
即使现在按照统一后的指标进行统计,在以后也要随时进行监督回审,发现与实际不符,或者指标不合理,统计容易发生偏差时及时对统计指标进行调整,使一体化住户调查的统计指标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盐城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晓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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