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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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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18: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篇一: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元(截止 2013 年 月 日,请求元
 元(截止 2013 年 月 日,请求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合同编号:96000 元,若货201* 年 3
 (合同编号:
 96000 元,若货
 rjc ,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 2 吨 dw 萃取剂,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到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退货通知后一周内到原告处自提货 ; 《采购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三日内返还合同价 款,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3 年 3 月 21 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对被 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购合 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 2013 年 5月29 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 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 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 告: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 告: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        2010 年5月24日、 2010 年7月20 日签订的两份《销售 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 332250 元货款。
 、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 938587.50 元的违约责任。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 年 7 月 16 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 46 寸液晶拼接屏 8 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 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        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        460aa0原告工作人员对
 送货数量予以确认。
 2010 年 7 月 23 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 46 寸液晶拼接屏 4 台,被告在其 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        寸液晶拼接4屏6 ”,规格与型号为
 “ lti460aa04 -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 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        2010 年8 月被告将
 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 2011 年 1 月 28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 共计人民币 332250 元(占两份合同总金额的 91.2% ),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 50000 元的发 票。余款 32250 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 使用寿命 50000 小时相差悬殊。
 2011 年 11 月 21 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进行现 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型号为 pd46n3 ,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 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        pd46n2 。经查核,两标签显
 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 pd46n3 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 24000 元,而 pd46n2 液 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 8500 元。故此我们认为:
 一、        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 已收合同款 332250 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        /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
 (1366*768 分辨率, 360w/ 单元低功耗, 50000 小时使用寿命),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 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        460aa04-v 、价值 25000 元/台的三星
 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        pd46n3 。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
 益,故意以“ pd46n3 ”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        pd46n2 ”),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
 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被告签订 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 告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求被 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 332250 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        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
 938587.5 元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 25000 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 价仅 8500 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 82.3% ,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 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
 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根据《合同 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 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由于被告在出卖液晶拼接屏时故意掩 盖其真实型号,即被告交货时已明知其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货物的使 用寿命期内皆有权提起质量异议和交货不符的异议。原告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发现被告交 货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当月 28 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说明,但被告拒绝接洽,也不予函复。
 两份销售合同皆约定:被告收到首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原告于 2010 年 7月22 日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 122250 元和 60000 元的首付款,被告应依约最 迟于 2010 年 8 月 1 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但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至今没有更换符合约定的 货物,至今( 2011 年 12 月 28 日)逾期交货已达 515 天,故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此原告要 求被告根据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违约 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 0.5%/ 每日 *延期交付天数。”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 金 938587.5 元( =364500 元 *0.5%/ 天 *515 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诉至贵院,请
 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 **** 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州 *** 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吴晓 律师 2011 年 12 月 28 日 篇三: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天津市 xxx号,电话:xxx
 被告: xx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 xxx 电话: 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 xxxxx 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 xxxxx 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 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 算凭证。从 2013 年 6 月 1 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 2013 年 11 月 24 日原 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 xxxxx 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 支付货款事宜。
 2014 年 1 月 30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 2000 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 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 2014 年 x 月 x 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 张。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
 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xxxxxx 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 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拖欠高额货款行为,现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
 无奈,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照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 法判如诉请。
 此致 天津市 xx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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