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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收益权转让合作协议--20160823--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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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18: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协议编号:
 存单收益权转让合作协议
 存单收益权转让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签约地点:深圳市南山区
 甲方(受让方):深圳市正升保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440301113572036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彪
 乙方(转让方):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乙方已/ 将与其合作之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开展大额存款定 期储蓄业务,已 / 将签订“ XX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 之约定,乙方对丙方享有前述存单产生的利息收益权(以下简称“存 单收益权”);
 2 、乙方拟以本协议约定之转让价款将合同项下存单收益权转让给甲 方,甲方同意受让;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存单收益权转让
 是指乙方将合同项下存单所产生的利息收益权以本协议约定之转让
 价款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的行为。甲乙双方以《 “ ”存单收益权 转让协议》的形式确认每笔存单收益权转让交易。
 标的债权
 是指乙方向甲方转让的, 对银行享有之存单收益权, 包括该存单利息 及其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利息而获得的担保利益、 留置权利、 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 。甲乙双方以《“ ”存单收益权 转让协议》的形式确认每笔交易转让之标的债权。
 存单收益权
 是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 其与银行在真实、 合法的储蓄基础上产生的 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利息收益权。具体数额由甲乙 双方以《“ ”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 另行确定每笔存单之应收利息。
 转让价款总额
 是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乙方标的债权所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 总额。甲乙双方以《 “ ”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确认每笔交 易之转让价款。
 合同
 是指乙方与其合作银行签订的 XX 合同。
 保证责任
 是指乙方或本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之其他保证人,就银行向甲方
 负有之利息给付义务,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情况下, 向甲方承担之连带 清偿责任。
 保证期间
 是指乙方或本协议及 《保证合同》 约定之其他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 期限。
 利息收款账户
 是指存单收益权转让生效后, 银行向甲方支付利息时应汇入的指定账 户。利息收款账户由甲方以《 “ ”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形式另行 指定。
 工作日
 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银行正常营业的时间。
 其他
 本合同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条 连带责任保证
 本协议项下存单收益权转让生效后,乙方作为合同主体,应保证 银行履行对甲方之利息给付义务。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 《保证合同》, 约定由乙方作为保证人, 对基于本协议项下银行应向甲方履行之利息 给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2双方一致同意,除乙方外,下列第三人应同时作为银行向甲方履
 行利息给付义务之保证人,与甲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与乙方一
 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21乙方之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身份
 证号码【        】
 2.2.2双方认可的其他保证人:        
 2.3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银行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 利息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银行继续履行给付义务,        也有权直接要求
 乙方或其他保证人承担本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2.4本协议项下保证责任范围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2.5本协议项下保证期间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2.6乙方或其他保证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对银行之利息给付义务承担保 证责任的,甲乙双方应自保证责任实际履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重新 签订《存单收益权转让合作协议》,将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以人民币 壹元的转让价款向乙方进行转让。
 第三条转让价款
 3.1甲方给予乙方于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总额度为人民币 【        】万元(Y        ),该总额度可循环使用,以
 在使用之各笔存单收益权转让价款总额为准。
 3.2乙方发生本协议项下任何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调整、取消 或中止转让价款总额度。
 3.3为促进双方的长期合作与互利共赢, 乙方同意,每笔存单收益权 交易将按照银行应兑付利息的        %之转让价格进行。
 3.4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应以《“ ”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中记载 为准。
 第四条合同履行
 4.1本协议项下每笔存单收益权转让交易的履行期限应以《        “ ”存
 单收益权转让协议》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4.2乙方应于合同约定之存款期限到期后,        督促银行将利息支付至利
 息收款账户。
 4.3利息收款账户由甲乙双方应以《“ ”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另 行指定。
 第五条存单收益权的实现
 5.1本合同项下的存单收益权应按如下方式进行实现:
 甲方有权自行管理和催收;
 乙方应对银行进行催收, 督促并保证银行及时将利息支付至利息 回款账户。
 本协议项下每笔存单收益权转让交易的履行期限届满后, 甲方应 统计银行实际支付至利息回款账户的款项金额, 并按照如下约定进行 处理:
 经核对银行实际支付之款项金额大于或等于利息金额,且甲方 实际收取该款项的, 视为存单收益权完全实现, 甲方与银行之间债权 债务关系消灭;
 经核对银行实际支付之款项金额小于利息金额,且甲方实际 收取该款项的, 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向银行催收剩余利息款项或责令乙 方向银行催收剩余利息款项,也有权直接向乙方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其直接向甲方清偿未受清偿之利息部分;
 经核对银行实际支付之款项金额大于利息金额的,若甲方已实 际收取全部银行支付之款项, 应将实收款项中超出利息金额的部分向 乙方进行返还, 甲方不承担因返还该部分利息所产生之利息等任何费 用;若甲方除等同于利息金额的款项外,未收到其他利息款项的,则 其他银行已支付但甲方未收到之利息款项归属乙方所有, 乙方应自行 进行回收。
 上述“甲方实际收取款项” 是指根据第 4.3 条约定银行向甲方另
 行指定之利息回款账户支付之款项
 如银行未将利息支付至本协议项下利息回款账户的 (银行直接向 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的除外)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收到银行实 际支付款项后 1 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划至本协议约定之利息回款账 户,并通知银行在其后的付款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项下 《承 诺函》(见附件三)之约定。
 乙方违反《承诺函》载明之“一般承诺事项”的,视为乙方一般 违约,应按照本协议项下一般违约之约定处理;乙方违反《承诺函》 载明之“特别承诺事项的” ,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应按照本协议项下 根本违约之约定处理。
 第七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约: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承诺书》载明之“一般承诺事项”的;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存单收益权转让价款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承诺书》载明之“特别承诺事项”的;
 乙方出现本协议第 9.3 条约定之情形的;
 除发生本协议约定之单方终止情形,任何一方于本协议履行期 限届满前单方终止本协议的;
 因乙方违反一般承诺事项导致本协议效力瑕疵的或严重损害甲 方权益的。
 7.3 一方发生上述一般违约情形的, 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 违约救济措施:
 责令违约方纠正,经责令后 7 日内违约方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该笔存单收益权转让交易;
 违约方之违约行为给守约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一方发生上述根本违约事件时, 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 违约救济措施 :
 立即终止该笔存单收益权转让交易;
 立即终止本协议;
 选择立即终止该笔存单收益权转让交易的,按该笔交易转让价 款金额的 20% 收取违约金;选择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按本协议项下 已成立且仍存续之存单收益权转让交易下转让价款总额的 20%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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