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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对稽查影响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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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18: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对稽查的影响调查报告 引言:
 在如今现代社会随着《行政强制法》的落实,也同时加快了法治政府的建设,因此也切实的保护了公民的个人利益、法人以及组织之间合法的权益,因此专门组织人员对各个部门进行实施行政强制法各项情况开始了专项调查并调查其对稽查的各类影响。《行政强制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的通过了五次审议才决定下来的草案,12 年漫长岁月的立法之路终于从起草到通过完成了,最终演变成为法律。《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以及颁布,这都标志了我国对于行政的权力进行的限制、以及公民的权利有着一定的保障都使得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今年《行政强制法》的正式实施,也对稽查员稽查的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结合了现如今的阶段稽查员进行稽查工作之际,各部门的执法人员也在执法之时务必对其有着高度的关注,不能够触碰法律警戒点。
 调查内容: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对稽查员稽查工作的影响 调查目的:
 利用各类渠道探究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对稽查员稽查工作的影响,也给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员的稽查工作带来一定的益处。
 调查时间:
 2017 年 4 月 一、《行政强制法》对稽查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于各类的案件稽查员进行稽查工作之时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
 ① 严禁越权稽查。
 在合理的执法过程之中稽查员往往是严格的区分检查以及搜查。同时这也关键的提升了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水平。对于国标、省标等此类型的大案件,这也涉及到了查封、扣押的设施以及场所或是各类的财物等等,如到他人的
 住宅之中进行搜查,常理说这都应该由公安以及工商等部门来管制,而不是在稽查的过程之中越权。
 ② 对异地登记的物品之中的问题。
 因为某些类别的商品货物的专卖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行政的主管部门的查封以及扣押的权利, 因此当《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之后,必须是由当事人、和两位行政的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签字,加盖上行政执法的单位印章才可以。
 ③ 对于案件审理的变化。
 对于案件的审理方面,必须增加文书《检验鉴定期间告知书》。在《行政强制法》之中明确的规定了,在不包括检测、检验以及检疫或是技术鉴定前提下在查封以及扣押的期间,必须要明确并且以书面的形式来告知当事人。对于案件办理时限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在《行政处罚法》之中规定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其法定的时限是七日,因此货物部门的主管也必须在七日之内,没收或是解除登记保存。在这其中的工作还包括了:稽查员查到了相应的案件,办案人员的调查也终结,并且上报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部门进行相应的审查,再交到领导处进行相应的审查,再者告知当事合理的期限并提出相应的申辩。同时也告知当此过程结束之后报领导进行相应的审批工作。这也便要求了我们在采取强制的措施之后必须加快于办案的速度和效率。
 ④ 对于案件执行的变化。
 必须增加催告的这个程序,并且也同时增加《缴款催告书》这类的文书。《行政强制法》的设立并且强制的执行之前的“催告制度”,不能够直接性的申请来强制的执行。同时也增加了处罚款这一项,或是另外增加收滞纳金
 的数额也不能够超原先罚款的数额。
 在《行政强制法》之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是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能超出行政相对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便是让行政的主管部门在经过了行政的处罚之后决定, 并且及时的督促相应的行政人员缴纳相对应的罚款。坚决不能够等履行期满并且过了较长的时间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的执行。
 二、查封扣押文书的变化
 1、名称变化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应该修改成《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另外如果延长了查封以及扣押时间,必须要另外的制作《延期查扣审批表》。
 2、期限变化 在如今现有的《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之中并未对查封扣押的期限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若是产品涉嫌了违法,执法人员便有权进行查扣,直到处罚的决定书下达之际,才可以将查扣这项转变成为了没收,在此其中时间没有限制。
  3、救济途径
  在《查封扣押决定书》当中明确的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各类理由。当事人是依法享有各项权利以及救济途径。在文书当中必须明确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其途径以及期限。
 三、其他文书注意细节
  1、《行政处理通知书》变化
 在此文书之中的最后关于查封扣押期限的表述,和《行政强制法》当中关
 于查封扣押的期限其依法的规定相不一致,必须删除。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在《行政强制法》当中第十八条明确的规定了,各部门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的措施之时,必须同时制作其现场的笔录;应该由当事人以及行政的执法人员签名或是盖章,若是当事人拒绝了,必须明确注明;若是当事人不在场,要邀请其相应的见证人到场,让见证人以及行政的执法人员在现场的笔录上签名或是盖章。同时也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载了当时现场的检查的各类状况,并明确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相应情形。这都是市局稽查员执法人员一贯的做法。
  3、陈述申辩问题
  在《行政强制法》当中第十八条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若是不以文书形式来记载,便有可能致复议或是诉讼之中存在争议,甚至败诉,对于稽查员非常不利。因此应当记载有关于对该查扣的决定和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在实施《行政强制法》中遇到的问题 1、基层的行政执法人员严重不足 在《行政强制法》当中第十七条明确的规定了,行政强制的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进行相应的实施;并且不得委托。如今基层的执法能力非常的不足,执法的编制不够到位,任务大多较重,因此也就导致了执法主要是依靠部分的事业机关来承担的问题,该法律法规进行实施之后,现有的稽查员在稽查的过程之中不能够行使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若是完全的依法,其他的人员必须实施其行政强制,这便导致了人员不以及执法弱化的问题;若是其他人员依旧上街进行实施强制的执法,也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相对应的
 规定。
 2、成本增加 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应的规定,查封以及扣押的财物,若是委托第三人进行保管的,其保管的费用必须行政机关进行负担,被查封以及扣押的物主也不必承担任何的费用。行政的执法机关成本一定会增加,也导致了部分的执法机关其经费变得越来越紧张。
 3、查封以及扣押财物处理的现实问题 在《行政强制法》当中规定了查封以及扣押的财物其相应的处理方法如以下:一没收,二销毁,三退还,四拍卖或是变卖,五进行移送。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一退还的财物在扣押的期间出现贬值的情况,这损失是不是应该计算呢?但法律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便容易出现因查封或是扣押延伸的各类争议。这也同时引发了不稳定的各类社会因素。
 4、送达程序实施问题 按照《行政强制法》之中的规定,有着三处涉及行政强制的决定送达生效。这类法律法规都是在当事人到场或是当事人被送达的前提下。但在实际的执法之中,这个假设显然并不成立,行政机关没办法找到相应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选择了避而不见。因此在法律上有关于见证人的相应规定,是非常不容易进行落实的,便造成了送达困难。
 五、为保证有效实施建议 1、呼吁相关法律解释出台 在《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之中,必须有相关的部门紧密的结合相应的执法工作进行实践,并且深入的进行调研,在合适的时候出台其相应的法律,来指导各
 级的行政部门以及执法的机关能够正确的运用《行政强制法》,来依法的处理各类相关的案件,以及规范行政的强制行为,并且来促进各行政机关进行依法行政,以保障各监督的行政强制权依法行使,更加完善地保护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丰富措施并增强行政执行能力 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后如何去增强各行政执法机关其相应的行政执行能力也是比较重要的。在实施强制的执行之时如何来把控好合法的原则以及适当的原则,以及是不是能够进行相应尝试来推行非诉的执行以及和解结案的方式。在原则之上必须和解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违背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共利益便可以进行和解。既缓减了各行政机关和行政的相应人之间的矛盾,便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又能减轻了各个行政的执法机关的压力。
 3、加大系统培训教育力度 《行政强制法》的丰富内容并不是能够直接一目了然、或是轻松就可以较好的掌握。如今必须能够有计划、有组织来开展各类学习宣传以及教育和培训,让行政的执法人员包括各社会的人士对于《行政强制法》能够有正确的认识,全面的了解来掌握其精神的实质,这也是全面的贯彻思想的基础、主体的因素以及社会的条件,同时也是建设一个法治的国家、法治的政府以及法治的社会的关键。六、结论
 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对于物品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检测、检验、检疫或是相应的技术来进行鉴定的,查封以及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是技术来进行鉴定的期限。
  稽查员在稽查的过程中,抽样进行检验、向厂家或是当地的相关部门发函来进行核查是必须的。因此最长的期限 60 日的查封以及扣押是不够的。若不及时
 的进行查封和扣押,那么有可能会导致违法的商品流向市场。这都是我们在执法的实践过程之中必须要面对的。也期待着国家局以及省局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意见,指明方向。
 调查人:
 调查时间:2017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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