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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以上可供参考,望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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