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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方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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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18: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为落实安全责任,加强中铁二十四局蒙辽TLSG-3标项目部管辖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责任,加强中铁二十四局蒙辽TLSG-3标项目部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审核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顺利实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四局蒙辽TLSG-3标项目部施工的TLSG -3标客运专线站前和站后工程(以下简称“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施工技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铁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第四条专项方案编制工作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部工程部为主责部门,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为配合部门。

第五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

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专项方案的审核应根据工程危险性大小实行分级编制审查,并报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两类,具体范围参见附录一、二。

第七条专项方案的分级编制及审核的具体规定及审查流程如下:

(一)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由分部总工程师组织分部技术人员编制,报项目部工程部、安质部,经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核,报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批实施。

(二)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送集团公司施技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批实施,同时报集团公司施技部备案。

(三)根据业主或监理要求,专项方案需要举行外部专家论证时,由项目部负责组织。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重新审核。

第九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

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项目总工程师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应会同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所实施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将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除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二)预应力工程。

(三)框构涵顶进工程。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其支撑体系

(一)高度超过的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二)地道顶进工程。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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