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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流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分局(建筑类)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以下简称建规科)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组织选址踏勘用地,审查确认,建规科(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规划条件,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发出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供资料详附件1)、规划条件,到审批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科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材料。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确认建设用地范围申请和用地范围(1 : 500-1 : 2000地形图),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并向审批科发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交材料详附件2),到审批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科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材料。
三、报审规划建筑方案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建筑方案(包括纸质文本图纸和电子文本、图件)、报审申请(需提供的资料详附件3),分局对符合规划审查条件的受理;
2、分局组织(规划业务科室参与)方案审查(重要建设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完毕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查书面意见,需修改的应规定时间修改到位。
3、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拟审定的规划建筑方案的总平面规划图和建筑设计方案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及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分局对修改完善后的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核发《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表》,同时对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建筑方案,签署确定意见、经办人并加盖确认章。
四、报审施工图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施工图(包括纸质图纸和电子文件)、审查申请报告,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对符合规划审查条件的受理;
2、分局核实施工图(建筑类)技术指标和规划布局是否与规划条件、规划建筑方案相一致,并提出书面意见;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审查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并提出书面意见。市政规划科核实(市政类)项目(道路、桥梁、公园、绿地、雨污管道等)施工图技术参数与规划布局是否与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市政类)相一致,并提出书面意见。
3、分局或市政工程规划科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对审定的施工图加盖确认章,向行政审批科发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证。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详附件
4);
2、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科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材料。
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详附件5),审批科对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受理;
2、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科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材料。
附件1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证明文件;
(3)有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的拟建项目用地范围
1 : 500 —1 : 2000 的地形图;
(4)需编制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
(5)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江西省对城市建设项目试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附件2 :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行政划拔用地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发改委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4)经规划业务科室或分局审查确认的用地范围1 : 500 — 1 : 2000的地形图;
(5)行政划拔建设用地提供政府划拨决定书或预审意见;公开出让用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非划拔用地建设项目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等;
(二)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经审查同意的临时建设方案;
(3)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承诺书。
(4)业务科室或分局审核许可内容凭证。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发改委立项审批文件(限政府投资类);
(3)已标示道路、桥梁红线经市政规划科审查确认的1:500 —1:2000地形图四份;
(4)划拔用地批准文件或预审意见复印件;
附件3 :
报审规划建筑方案申办材料:
(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申请报告;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三)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1 : 500数字化地形图;
(四)人防部门同意异地建设的意见(按规定要求结建人防工程的不需提供);
(五)园林部门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意见;
(六)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非划拔用地建设项目需提供);按《江西省对城市建设项目试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七)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文件(需同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规划设计单位出图专章)4套及电子文件;
(八)提供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扫描件,单项建筑工程应提供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方案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九)规划条件中要求提交模型的应提交模型;
(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使用《SUN日照分析软件》编制的《日照分析核查报告》。
附件4 :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办材料: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3)经分局审查确认的总平面规划图(或修详规)、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和效果图,其中含采用《SUN日照分析软件》对规划建筑方案日照分析合格结果),批前公示资料;
(4)经分局审查确认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经市政规划科审查确认的小区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
(二)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办材料:
(1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土地临时使用证及宗地图复印件;
(4)经分局审查确认的修建性规划图,或规划建筑方案;
(5)经或分局审查确认的施工图;
(6)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承诺书。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申办材料:
(1)市政工程规划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道路、桥梁工程、园林工程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3)经市政规划科审定的道路红线图,市政设计方案(道路、桥梁、园林工程需提供);
(4)经市政规划科审定确认盖章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盖章的施工图;
(5)涉及园林、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经市政工程规划科审定盖章的管线平面地形图(管线工程需提供)。
附件5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下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经人防部门审定的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图或人防部门同意异地建设的批文;
(4)按《消防法》第十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项目类别须消防部门对项目消防设计进行审查的,应提交消防部门的审查合格意见。
(5)施工单位出具的现场符合开工条件的证明;
(6)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备案报告书、招标情况告知书;
(7)图纸审查报告、图纸审查合格书、图纸审查备案单复印件(验原件);
(8)在招投标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附现场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增加条款》;及在招投标部门备案的《监理合同》附现场监理人员名单;
(9)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10)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1 )建造师及“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或造价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原件或招标部门的扣证凭证;
(12)外地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入赣州市备案表复印件(验原件);13)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的《质量监督书》、《安全监督书》、《安全条件审核表》;
(1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和签订民工工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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