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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用电施工工程合同(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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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18: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2005] Cp
                                            编号:
 编号:        合字[    ]     号
 永久用电施工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永久用电施工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永久用电工程施工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永久用电施工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按甲方最后确认并经供电部门审批后签订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内容、电力设计单位提供的            (以下简称“本楼盘”)永久用电施工图进行施工。
 外电工程:根据甲方向       电力工业局申报、签订的本楼盘永久供用电方案协议内容,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为:本楼盘    期的所有供、配电设备(变压器、高、低压柜、直流屏等)、高、低压电缆、电缆沟、盒以及各种管、线、槽盒、插接式母线或分支电缆、电表及电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电力负荷控制器及电房土建、防雷及接地装置、照明的施工安装。乙方承包范围不包负荷费、负荷控制器及发电机组相关费用。
 第三条  承包方式
 (一)中标单价(即为建筑面积包干价)包含的内容如下:
 1、本工程由乙方以包设计(包括配电规划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等)、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装表、包竣工验收(以通过供电部门按国家验收规范验收为准)、包送电、包风险(物价上涨、材料设备改型)等以中标单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
 2、中标单价应包括所有设计费、设备费及设备采保费(除负荷控制器外)、工程保修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包干费、临时设施费、劳务费、材料费、过马路穿管费、顶管费、道路修复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电缆占坑费、电房土建及电缆坑、管线测量费、电缆在红线内、外开挖施工的借用原有电缆沟费用、所使用土地使用权者人或所有权人的协调及土地、青苗补偿费、试验费、缺陷修复费、外电工程负荷报审费用、配电房及线路走廊的报建费用、管理费、税金、利润费用等费用(不含负荷费)。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机械、设备的供应、运输及装卸费用的支付也包含在中标单价中。
 3、本合同包干单价不因甲方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用电方案协议书》而作调整,在符合供电局及甲方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优化修改《供用电方案协议书》。
 4、该项工程的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二)其他
 1、临时用电、施工用电安装、线路迁移等附属工程(非中标单位承包部分):由乙方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通电送电的形式承包,按甲方确认施工图及现场签证按实结算,安装部份套用                     ,工程类按    类收费,预算包干费按    计,总价下浮     ;土建部分套用                       ,工程类别按    类收费,预算包干费按     计,总价下浮   ;设备主材价按中标价或甲方审定价不下浮。
 2、根据                               ,甲乙双方对有关建筑使用性质的负荷限定如下:
 住宅部分:①80m2以下     每户4KW;
 ②80m2~200 m2   每户6KW;
 ③200m2以上    每户10KW/3相;
 ④别墅         3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20KW/3相;
                 300~400平方米的每户25KW/3相;
                 4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30KW/3相。
 商业部分:           按100w/ m2 ;
 办公及其他公用部分: 按80w/ m2
 因甲方使用要求而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甲方按950      元/KVA进行补偿。
 (三)结算方法
 1、合同单价为本楼盘的包干价。工程结算总价为本楼盘相应楼层的实际结算建筑面积乘以对应的包干单价。
 2、建筑面积,按                                        进行计算。
 3、实际工程量以甲乙双方验收依据及共同签证为准。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甲方技术人员现场监理、工程设计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
 4、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第四条  工期
 (一)乙方于      年    月    日进场施工,于     年   月    日前竣工通电送电并通过甲方验收手续,工期共计   天。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供电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通知书、工程验收合格证。实际开工时间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为准。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不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变更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的因素。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验收以经     审批后的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纪录、验收规范及
          供电部门验收要求为依据。其中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及          地区供电部门的验收标准,最终以供电部门验收送电为准。
 2、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及编制竣工资料五份交甲方。工程变更较大的,应由原设计方出具变更图纸,甲、乙方在竣工图上签注。需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所需份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工程竣工验收,甲方应会同供电部门进行,并以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第六条  工程造价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包干单价及本合同工程预算总造价价款详见下表
 楼盘名称
 层数
 单 价
 (元/m2)
 建筑面积
 (m2)
 小 计
 (元)
 备  注
 当工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工程预算总造价价款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价款作为付进
 度款的依据。
 合计
 备注:
 1、上表中层数指±0.00以上的层数,单价以单位工程最高层数对应的价格计算(±0.00以下计算面积,但不计算层数)。
 2、上表中层数对应的单价是指整座建筑物±0.00以上及以下每平方米的造价价款。
 3、同一座建筑物的商业部份、公用部份、办公部份均以上表中层数中相对应的单价进行计算。
 (二)上表中,甲方根据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的建筑面积乘相应的合同包干单价为工程预算总造价价款,该工程预算总造价价款为暂定价,只是作为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依据。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并在乙方进场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价款的15%作为预付款。
 2、主要外电设备(变压器、开关柜、高、低压配电柜等)运至现场后十个工作日内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付至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价款的5045%。
 3、工程竣工通电送电前,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达到供电部门的规范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工程预算总造价价款的9080%。
 4、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通电送电后且办理完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实际结算工程款的95%;
 5、实际工程结算款的 5%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6、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国内工程所在地区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7、工程竣工通电送电后,甲乙双方在15日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手续。甲方提供供电范围内的实际施工图,由乙方按                          进行计算,并报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实际结算建筑面积。
 附属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与承包范围的“外电工程”付款方式相同。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安装要求及工程所需外电设备的厂家及品牌要求(详见附件   )原则上必须使用甲方招标的中标设备,并由乙方与中标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甲方作为合同的见证单位。
 (二)若甲方指定的设备生产厂家所提供的外电设备出现如下情况:
 1、无法通过供电部门验收;
 2、厂家的规格型号与设计图纸中的规格型号不符,价格等经乙方与厂家协商,但无法达成协议的。
 则乙方需向甲方说明原因及提供依据,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向其他单位购买设备,但变更后的设备品牌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档次不低于原品牌,变更的设备厂家及设备型号须经甲方审定,设备的结算单价仍按本合同,并保证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
 (三)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均由乙方负责购进并送至施工现场。材料设备需附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产品安全认证书、电力部门、机械部门生产许可证等(如是进口设备,还需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完税证明、及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原生产厂家所附的或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需进行检验。的,由        电力部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由持有异议一方承担,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本附表中的报价已含运输费、吊装搬运费、税金、检测费等一切费用,即为外电设备到现场安装调试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包干价格。
 第八条  保修期
 1、工程保修期为    年。自乙方向甲方提交供电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合格证之日起计。
 2、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自接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 3天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若乙方因此拖延维修或知而拖延否则,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经理)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检、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
 7、接乙方提供的工程进度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9、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
 10、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造价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二)乙方义务
 1、负责办理承包项目及承包项目的临时用电、施工用电等外电工程负荷报审手续及线路迁移手续。
 2、负责提供设计图纸和设计图纸的会审、送审,配电房及线路走廊的报建,向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报告及送电到住户。
 3、工程需要的设备、材料由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订货、供应和运输至现场并保证产品质量,乙方负责设备、材料保管。
 4、保证按         地区设备装置规程、标准施工,并保证安全施工。
 5、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6、根据供电部门审定并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用料,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及附属工程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7、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的以及工程主要负责人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施工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工程项目开工前3日内必须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施工技术措施,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开工。
 98、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证开箱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109、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1110、于每月    号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还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12、乙方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1311、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14、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同时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完工清场。
 1513、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1614、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715、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施工管理协议或合同。,甲方在管理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16、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18、 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917、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并应在通电送电前   日取得相关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证交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8、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工程部、审核部及乙方共同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甲方、乙方双方各执2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9、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20、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21、乙方不按上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
 22、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三《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相应顺延。
 3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违约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乙方须予以配合,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5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4、乙方逾期竣工通电送电或逾期向甲方提供供电部门竣工验收证明并通过甲方验收,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造价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因此影响甲方楼宇竣工验收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若乙方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无偿进行更换、维修、整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直至通过验收,由此而延误工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8、若本合同约定工程质量须达到优良而实际未达到的,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
 9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造价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6、若乙方擅自中途更换施工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7、若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128、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139、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违约情况,导致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1410、工程未竣工通电送电,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本工程完工后甲方不按时验收,乙方经自行检验后,到供电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验收合格后,视为本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可交付甲方使用。
 11、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2、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相当于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5、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乙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一)因违约而解除本合同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权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工程预算总造价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23、开关房、专变房及公变房等各种电房面积不能超出标准。电房位置满足甲方及供电局的要求。
 3、双方在合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的联系函件,在二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回复及处理。
 4、本工程的余泥清运须统一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相应定额运距十公里由甲方在结算款中代扣。
 5、甲方已施工的部分,在乙方进场时甲乙双方办理交接及验收手续,并按         结算方式在该项目结算总价里扣除。
 6、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行失效。
 7、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8、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9、其它约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
 附件(共  件)
 1、附件一:(一)电表箱内各户要安装下列容量的断路器及电度表
 (二)各种设备生产厂家、品牌如下表
           (三)附属工程——施工变压器的安装、拆、迁,10KV架空线路的拆、迁等。
 2、附件二:廉洁协议
 3、附件三: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3、附件三:《建筑工程管理若干规定》
 附件一
 电表箱内各户要安装下列容量的断路器及电度表:
 (二)各种设备生产厂家、品牌如下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单位
 生产厂家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注:具体见         
 (三)附属工程——施工变压器的安装、拆、迁,10KV架空线路的拆、迁等。要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做好申报、审批、设计、施工等工作。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进行结算。
 附件二
 廉 洁 协 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协议。
 九、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价款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合同。
 十一、本廉洁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三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进场管理
 1、独立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进场,要接受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规定,签署保证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向总承包单位交缴押金。
 2、总承包单位需提供以下条件:临时办公点、工人宿舍、材料堆放用地、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
 3、项目部负责总承包与独立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
 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报项目部审批。
 2、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是组织施工和工程监理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需变更时应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审批。
 3、对于不编制施工方案而自行施工,或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的,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场地移交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项目部要求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并记录移交日期。
 2、如果整体场地不具备移交条件,可分段办理移交手续。
 开工报告
 1、当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部提交《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工程不得擅自开工。
 2、合同工期应以《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且作为工期计算依据。
 施工质量管理
 (一)材料进场报验
 1、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报《材料、设备报验单》,附上《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保证资料,进口材料、设备应有海关商检证明及中文说明书,经项目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2、主要装饰材料、构配件应按确认的样板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如未确认样板,应由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提交样板和有关厂家资质证明及报价资料,经项目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订货。
 (二)施工样板报验
 凡重要分项及涉及装饰效果的工程全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均应制作“施工样板”,报项目部验收。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随《施工样板报验单》同时提供小样图,提前三天报项目部验收。
 具体单位工程由项目部在施工单位进场后进行交底,明确需做“施工样板”的分项工程。
 (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
 分部、分项(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并附质量保证资料及自检资料向项目部申请验收。
 隐蔽工程应执行分层报验制度。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进度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部审批,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独立发包工程进度计划应纳入总进度计划。
 当工期拖延三天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分析原因、制订赶工计划;项目部将按照合同对施工单位实施工期违约处罚。
 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合同规定的进度控制点后,应在二天内向项目部报送《进度控制点时间签证表》或《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办理进度签证手续。
 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应在事发二天内向项目部报送《工程延期申请》,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予确认。
 图纸外工程量签证
 图纸外工程量签证必须以《工程通知单》或工程变更、设计变更作为依据。
 如因变更造成已施工而必须返工的工程量,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签证。因图纸修改超出招标范围内的主材,由施工单位将价格报审核部审核后方可实施。
 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半天通知项目部验收,并将《工程量签证单》送项目部;对于非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量签证单》送项目部,逾期不予办理。
 因图纸修改造成已备材料不能使用的,须在两天内将材料清单报项目部审查。
 工程款的支付
 合同规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项目,应以经过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经审批后由项目部办理付款。
 工程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已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报送项目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办理会签后,与《工程结算书》一起送审核部审核,再由项目部办理请款、付款。
 工程验收
 (一)验收条件
 单位(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承发包合同内容完成。
 质量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竣工资料完整,且审查合格。
 (二)竣工初验
 单位(项)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前20天向项目部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提出初验申请。
 项目部办理审批手续后组织有关人员初验,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施工单位应对初验提出的问题按期完成整改。
 (三)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对初验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向项目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签证日期或通过政府相关专业验收及取证日期为准。
 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其质量等级不满足合同约定时,项目部将追究施工单位质量及进度违约责任。
 预算总造价在十万元以内的单位工程,可不办理竣工初验手续,直接办理竣工验收。
 (四)政府主管部门专业验收
 凡需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专业验收方可通过小区综合验收的单项工程(如消防、化粪池、垃圾站、小区道路、园林绿化、路灯等),按谁施工谁负责办理验收手续的原则,由施工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专业验收,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施工单位须向项目部提交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独立发包单位离场前,由项目部协调总承包单位将独立发包单位进场时预交押金进行结算。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的,以甲方审定造价作为结算依据。
 监理用表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监理用表,施工单位可直接向项目部索取样本复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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