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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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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4: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含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综合利用等),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电力事业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

(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四)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协调集团公司与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上报审批,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

(三)负责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监督管理,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额,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技术经济合作,组织重大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五)负责环境保护统计、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

(六)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国债贴息,协助企业申请地方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落实脱硫、脱硝环保电价,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分支机构、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完成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

额,对本公司所属企业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考核;

(三)负责组织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审批,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

(五)协调与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关系,组织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脱硫、脱硝环保电价、环保改造设备税收减免和抵扣,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八条各发电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各发电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分、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企业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完成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额,确保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三)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管理;

(四)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

(五)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负责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脱硫、脱硝环保电价、环保改造设备税收减免和抵扣,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企业总经理(或厂长,下同)负责制,企业总经理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企业总经理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十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综合计划管理体系。集团公司每年对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下达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和计划指标,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达标等评比活动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是电力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内,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根据环境保护法规要求,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和监督管理水平;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考核及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包括火电、水电、风电、核电、地热发电及其他电力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电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或项目公司,下同)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按照管理程序及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电力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在设计或施工阶段,若电力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主管部门,在取得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五条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

第十七条电力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十八条电力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有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参加。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在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负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电力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五章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特指脱硫、脱硝等投资额在2000万及以上的环保改造项目。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上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和审批、招标文件上报和审批、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二条凡列入国家重点(限期)治理项目计划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环保治理项目,均视同批准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再申请立项审批。其他项目均应按照管理程序报请集团公司审批立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企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环保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技术工艺方案进行比选。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管理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根据集团公司对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项目建设企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原则、招投标组织机构、评标原则等内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项目建设企业方可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评标结果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列入国债项目计划或获得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重大环保治理项目,按照国债项目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有关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在30天内申请所属分、子公司竣工验收,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直接申请集团公司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达不到设计指标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查清问题和责任主体,依法追索项目承建单位的责任。竣工验收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统一申请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累计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额不低于累计排污缴费额。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积极申报重点脱硫、脱硝、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在国债计划中立项,落实脱硫环境保护电价,争取国债贷款贴息,40%国产环保设备采购费用抵扣企业5年内新增所得税,努力降低环境保护治理成本。

第二十九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集团公司危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编制污染防治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批并组织实

施。

第三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满足国家和当地排放标准要求。按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确定的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电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严格管理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应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擅自降低运行效率、停运或拆除,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必须提前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环境保护设施的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集团公司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必须根据污染治理需要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计划和资金。法规、政策确定的或申请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污染治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排污费的核定和缴纳工作。

第三十四条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不依法治理污染而导致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未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和运行

的,将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降低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性能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未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的,将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条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和非电力生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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