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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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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4: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废止说明《内蒙风电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蒙风电制【2010】10号)

内容概要《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依据大唐国际、内蒙古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办法。《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及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做出详细说明。此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内容,确保完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清洁生产,建设“两型”企业;环境保护与电力事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安生部主任

成员:安生部全体成员,发规部、工程部、检修部相关项目负责人,各风、光电场安全员。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大唐国际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四)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协调公司与各级政府部门环境保护的问题。

(六)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进行安全环保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审批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清单;

(七)组织制定和审批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和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实施;

(八)保证公司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整改和控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七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机关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相关部门的环保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三)负责编写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公司环保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四)负责督促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审批。

(五)监督检查公司重点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检查风电场、光伏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调查排污状况,摸清污染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负责公司环保考核指标和排污缴费指标的核定和

监督管理。

(八)监督风电场、光伏场环境保护设施(包括监测仪表)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完成情况。

(九)积极参加环保技术情报交流,总结典型经验和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环保宣传、培训活动工作。

(十)参与或组织调查环境事件和纠纷。

(十一)负责督促和指导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对可能存在安全环保风险的作业过程、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风险辩识及评估;

第八条风电场、光伏场职责:

(一)负责编制及组织实施环保年度治理计划,负责环境治理年度资金计划上报和治理工作。

(二)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投运正常,处理效率符合设计要求,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环保设施运行水平。

(四)在安全生产部的指导下辨识本单位所有作业过程、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环保风险,形成本单位安全环保风险清单,并对安全环保风险进行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安全环保风险控制措施,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部;

(六)对本单位的安全环保风险清单进行定期更新,以保证安全环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监察管理

第九条环境保护设施是公司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公司要根据环境保护法规要求,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和监督管理水平。环保监察工作按国家、地方政府、行业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单位要求进行。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或项目公司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按照管理程序及时上报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在设计或施工阶段,若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主管部门,在取得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环境保护专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有环保要求的项目应有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参加。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应及时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负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五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大唐国际危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大唐国际和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也必须同时上报企业所在地的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编制污染防治计划,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满足国家和当地排放标准要求。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的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设施应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擅自降低运行效率、停运或拆除,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必须提前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大唐国际。环境保护设施的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大唐国际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必须根据污染治理需要,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计划和资金。法规、政策确定的或申请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污染治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企业应设立监测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不断完善监测手段,按要求对排放点进行日常检测。应按要求委托当地环保部门或上级监测单位按期进行检测。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凡对环保工作有下列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防治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环保科学研究或治理技术、污染监测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三)对环保管理、监督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

绩者。

(四)发现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和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环保规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和运行的,将追究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未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降低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性能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三)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未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的,将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六)对限期治理项目不按计划完成治理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风电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蒙风电制【2010】10号)废止。

附件:

内蒙古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网

副总经理韩国强总工程师江志文各部门、单位第一负责人

总经理刘玉发

工程建设



王建国马佳硕安全生产



王志彪付跃申徐佳宇阿其图邬朝荷卢权

发展与规划部

刘尚伟张宇

卓资一号

风电场

刘昌华

苗川

马威

红牧风电



孙启龙

张科

卓资二号

风电场

梁有栋

姜志军

张宏博

检修部

刘海东

杨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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