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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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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20: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打击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拟通过剖析2013年以来陕县检察院办理的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探寻隐藏在个案背后的共性特征及诱发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并针对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提出了相关对策 。
关键词 医疗领域 职务犯罪 监督
作者简介:李晓龙,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63-02
近年来,发生在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医务人员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光辉形象,而且直接导致了看病难、看病贵等社会现象的产生,加重了老百姓就医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打击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增强打击效果,近期我们对2013年我院办理的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共同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领域中职务犯罪行为,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2013年,我院共立案查处医药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件7人,经审查,提起公诉7件7人,法院判决7件7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共4件4人。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综合分析,我们发现医疗领域职务犯罪行为主要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
1.从涉嫌罪名看,以受贿罪居多。在我院2013年立案查处的7件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有7人被法院判处受贿罪,其中2人同时被法院判处贪污罪。据此可知,受贿罪是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中的多发罪、常见罪。
2.从发案环节看,大多集中于药品及医疗设备的采购环节。2013年我院立案查处的7件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发生在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环节。随着国内医药市场的逐渐开放,医药销售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大作文章, 它们不以产品质量取胜,不靠价廉物美竞争,也不凭诚信经营,而是以回扣开路,以贿赂搭桥,诱惑医疗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或采购人员暗箱操作,违规采购,非法赢利,从而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成了发案的重灾区。
3.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较为隐蔽。此类案件在作案时,大多是“一对一”的运作行为,隐蔽性较强,同时相互的利害关系,也决定了他们之间大都订立了攻守同盟,相互守口如瓶,致使此类案件的线索很难发现,证据很难收集,查处难度较大。
4.从作案时间看,持续时间大多较长。购销双方一旦相互勾结,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其犯罪行为绝不会是一次两次,而是长期合作。2013年我院立案查处的7起案件中,连续作案5年以上的达4件。如被告人李某(原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自2004年至2013年期间,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在某医学检验器材有限公司向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供应检验试剂等产品的过程中,多次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贾某现金共计28万元。
二、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2013年我院办理的7起医疗领域职务犯罪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导致此类犯罪频繁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医疗体制的缺陷,是导致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医院的投入不足,医疗机构为弥补空缺,就在药品收入上下工夫,客观上造成了“以药养医”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存在,势必使医院成为药品生销售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给医院明的让利,给医务人员暗的回扣成为推销商们有效的营销策略。其次从体制上来看医院卫生院虽然是政府办的事业单位,但在经费方面基本上是自收自支,医生的收入也是跟业务量挂钩,在这样的体制和机制下,有些医生就会开大处方,这样既可以多拿工资奖金,又可以拿更多回扣。也正因如此,才使得医疗行业医生收受回扣的现象屡禁不止。
2.监督制约乏力,为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在医药器材方面的购销活动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督。从我院查处的7起案件的情况来看,涉案人员所在的医院均存在内部监督制约乏力的情况,从而导致涉案医务人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或约束。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监督机构,但却没能认真履行职责,形同虚设,导致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对医疗行业负有监管职权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院的监管往往没有深入,而且部门之间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使医疗机构的一些不良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约束和矫正,客观上也放纵了部分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3.法律意识淡薄,是诱发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贪婪心理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在我院查办的这几起案件中,贪婪也是大多数犯罪分子的共同心态。部分医务工作者背离了职业道德,在医药代表的糖衣炮弹面前,经受不住各种诱惑,从接受吃请开始,到收受贿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逐渐蜕化,及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很多涉案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不了解,把收受回扣视为劳务所得,认识不到其受贿犯罪的性质,或者认为收受回扣是行业规则。他们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捞点外快是行业潜规则,而非犯罪,最多是违规行为,从而导致了医疗领域受贿之风的盛行。
4.医药领域的“潜规则”对医药行业的职务犯罪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药品器材市场庞大、利润丰厚,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企业数量众多,竞争异常激烈。个别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用贿赂的办法来促成交易的实现。在医药领域,给医药系统相关人员一定的回扣几乎已经成为人尽皆知的事实。行贿人将其当成一种“投资”,送得“明目张胆”;受贿人认为其是一种“回报”,拿得“心安理得” ,进而发展成所谓的行业潜规则。部分医药代表在此类犯罪中充当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为了追求销售业绩,他们以金钱为通行证,向医务人员给予诱人的回扣,最终也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5.对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处罚较轻,客观上放任了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一般而言,执法机关在处理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活动中,针对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大多数只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处罚,警告、罚款等居多,最重的处罚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同时加上此类犯罪活动大多手段隐蔽,查处打击难度大,即使查处,一般量刑偏轻,也起不到震慑作用。这种风险小,成本低,回报高,客观上放任了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三、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从我院办理的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加以防治。
1.医院要加强内部监督。一要通过建立健全医药采购制度特别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最大限度压缩零星采购空间,防范医务人员利用医药采购之机收受贿赂和回扣。二要建立健全财务结算制度,消减部门负责人中间环节签字权,防止部门负责人员利用结账之机索贿受贿。三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力度,约束和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四要对重要岗位实行轮岗制,铲除贪腐土壤。五要建立起权责分明、制约有效、运作有序的财务内控制度。六要完善收支审计和稽查制度。七要深入开展“医务公开”活动,将采购的标的物的相关内容公布上网,征求意见,接受医务人员监督。
2.主管部门强化外部监督。一要对医药市场的监管,理顺监督管理体制,使各部门的监管形成合力,对医院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域内卫生系统药品采购动态,进行行情分析。二要对所采购的药品、器械的质量及价格行使监督管理权。三医药卫生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经营商的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监督,对信用不好的,卫生主管部门要向医院通报。四要加强对医院一把手的监督,尤其是对落实采购制度情况的监督。五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彻底禁绝医院内部科室承包,铲除直接利益链条。
3.强化医务人员教育。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经常对医务人员组织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免疫力。二是卫生主管部门和医院要加强廉医教育。在整个行业大力倡导端正的医德医风,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要廉洁行医,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职业宗旨,切实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道德防线。
4.加大打击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医药卫生领域收受回扣和贿赂等行为的查处。对于医务人员收受回扣、贿赂和“红包”、开大处方、开单提成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医药卫生领域的行贿行为也不能姑息迁就。对于医药生产、销售企业及其人员违反规定给予医务人员回扣和贿赂的,要将其纳入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取消其在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并限制或取消其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资格,已经中标的,要取消其中标资格。对于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及时有力地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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